第一種形態(tài)處理措施,指對存在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或輕微違規(guī)違紀違法行為的行為人,給予提醒談話、警示談話等非處分類的處理措施。第一種形態(tài)作為“四種形態(tài)”中占比最大、運用最多的形態(tài),如何精準規(guī)范運用,關系到“四種形態(tài)”運用效果。筆者對相關問題進行了探析,以供討論。
一、明晰運用主體,把握職責要求
責任清則職責明。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等部門,紀檢監(jiān)察機關均可對行為人運用第一種形態(tài)處理措施,因此需要明確邊界和具體職責、貫通銜接方式。運用第一種形態(tài),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等部門、紀檢監(jiān)察機關負有不同的責任。
黨委(黨組)負主體責任。運用第一種形態(tài)是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手段,與全面從嚴治黨責任體系一致,主體責任在各級黨委(黨組)。其中,黨委(黨組)書記是第一責任人,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在職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