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934.45萬元
5月22日,吉林省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吉林省信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邰戈受賄、貪污、國有企業(yè)人員濫用職權一案,對被告人邰戈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以國有企業(yè)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三十萬元;對邰戈貪污、受賄犯罪所得依法予以沒收,發(fā)還被害單位或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10年12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邰戈利用擔任吉林銀行副行長,吉林省信托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或個人在企業(yè)經營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934.45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