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甲,A國有公司總經理;乙,A國有公司副總經理;丙,A國有公司財務部門負責人;丁系乙的同學、私營企業(yè)主。2019年,在丁的牽線下,乙、丙為A國有公司做成一單投資項目,為公司創(chuàng)造豐厚利潤。2020年,考慮到上級單位一直未批復此前已經口頭承諾的獎金方案,甲授意乙從其他項目中套取“獎金”發(fā)給乙、丙、丁。在乙的具體操作下,丁與該國有公司簽署虛假協(xié)議,以給另一投資項目提供“咨詢服務”為由,經丙、乙、甲逐級審批,按相應比例從A國有公司套取300萬元,轉至丁控制的公司賬戶內。在此過程中,丙按照正常程序履職,對套取公款不知情。資金套出后,甲明確表示自己不要,將300萬元平分給乙、丙、丁三人。乙與丁關系密切,其錢款一直放在丁公司賬戶上未提取。甲告知丙要發(fā)“獎金”并讓其提供一個非本人的銀行賬號,丙了解到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