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6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7號令公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加強土地管理,嚴肅追究違反土地管理規(guī)定的行政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jiān)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對違反土地管理規(guī)定的國家工作人員,市和區(qū)、縣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給予行政處分;自己無權處理的,應當依照干部管理權限向同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的行政監(jiān)察機關提出行政處分建議書,有關行政監(jiān)察機關應當依照本辦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土地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有權控告或者檢舉。
第四條無批準征用、占用土地權限,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