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2日南寧市人民政府令第46號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規(guī)范工程建設行為,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物、構筑物的修繕、拆除等有關活動以及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的監(jiān)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工程、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
第四條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實行政府指導監(jiān)督、企業(yè)自控負責、行業(yè)自律協調、公眾監(jiān)督評議的工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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