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95號
《深圳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四屆一二○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fā)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長許宗衡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深圳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四屆一百二十次常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加強對再生資源回收行業(yè)的管理,規(guī)范再生資源回收活動,促進我市經濟與社會可持續(xù)發(fā)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深圳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
再生資源包括廢舊金屬、報廢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廢造紙原料(如廢紙、廢棉)、廢輕化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