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6日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34號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公正、及時處理勞動、人事爭議,規(guī)范案件處理程序,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事業(yè)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勞動、人事爭議的處理。
勞動、人事爭議范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guī)則》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條處理勞動、人事爭議,應當根據事實,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則,著重調解,及時裁決,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勞動人事爭議預防、調解和仲裁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