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月19日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174號發(fā)布根據2009年12月22日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60號第一次修訂根據2022年5月1日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156號第二次修訂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交易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訂立或者履行的合同。
本辦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為實現一定的經濟目的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
第三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對利用合同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負責監(jiān)督處理,依法查處利用合同進行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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