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1日商務部令第3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一條為規(guī)范自由進出口技術的管理,建立技術進出口信息管理制度,促進我國技術進出口的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技術進出口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合同、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技術秘密許可合同、技術服務合同和含有技術進出口的其他合同。
第三條商務主管部門是技術進出口合同的登記管理部門。
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自依法成立時生效。
第四條商務部負責對《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和政府投資項目中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或審批的項目項下的技術進口合同進行登記管理。
第五條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辦法第四條以外的自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