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財資產[2015]251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對外投資、擔保的管理,根據(jù)《機關事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1號)、《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及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北京市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市級各級各類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行政事業(yè)單位。
第三條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出租是指單位在保證履行行政職能和完成事業(yè)任務的前提下,以有償方式將國有資產在一定時期內讓渡給其他單位、企業(yè)或公民使用的行為。
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出借是指單位在保證履行行政職能和完成事業(yè)任務的前提下,將國有資產在一定時期內以無償方式讓渡給其他單位使用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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