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建設部
國有住房出售收入上繳財政暫行辦法
94財綜字第127號
一、為了合理分配和使用國有住房出售收入,加強國有住房出售收入的管理,根據(jù)《國務院關于深化城鎮(zhèn)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二、國有住房出售收入是指國有住房產權單位向職工(居民)出售國有住房回收的資金,具體包括:
(一)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直管國有住房的出售收入。
(二)行政事業(yè)單位自管國有住房的出售收入。
(三)企業(yè)自管國有住房的出售收入。
(四)其他國有住房的出售收入。
三、國有住房出售收入,按下列比例上繳財政:
(一)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行政機關和實行全額預算管理的事業(yè)單位,其國有住房出售收入,85%上 ……